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3-07-18 00:00

宁煤安发〔2013〕95号

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月4日煤矿安全大检查视频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7号)要求,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定于7月至9月对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关闭整顿等治本攻坚“七条举措”情况;

  3、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

  5、煤矿安全大检查进展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有关要求

  1、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督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及时部署,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督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宁夏煤监局银北、银南监察分局负责各产煤县(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督查工作。

  3、要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4、督查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5、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二前报送附件2和附件3,每月25日前报送附件1。联系人:于明科,联系电话:0951-5971285、0951-5046169(传真),电子信箱:nxymk@163.com。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7月1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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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地方各级政府大检查覆盖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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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大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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